半岛综合体育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动态  2023-12-14  浏览次数:



  半岛综合体育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2月8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现有142人,除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请长假不符合解除限售外半岛综合体育,其余139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13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5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对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5.90元/股调整为5.30元/股。同时,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予以回购注销。对此,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半岛综合体育。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不符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由1,592,077,988股减少至1,592,037,988股,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1,592,077,988元减少至1,592,037,988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上述具体修改内容对照详见附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3年12月29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4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2月8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142名激励对象中,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请长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139名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第三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无差异,符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139名激励对象第三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以5.30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合计所持4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新材”)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4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3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限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拟以7.00元/股的价格向公司143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此,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0年10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3、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公司143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2月21日上市。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为143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了第一个限售期共5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

  5、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为142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了第二个限售期共5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并于2023年2月27日办理完成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758万股。

  6、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1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明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4万股。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20年12月21日上市,2023年12月20日,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满,自2023年12月21日起,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以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142名激励对象中,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请长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139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进入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共有142人,由于2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请长假,第三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5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具体如下: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2022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142名激励对象中,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请长假不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余139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满足其他可解除限售条件,可以按照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13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且未发生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42名激励对象中,除2人离职以及1人请长假外,其余139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不存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综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为13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142名激励对象中,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请长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139名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第三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无差异,符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139名激励对象第三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经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伟星新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90元/股调整为5.30元/股,并对3名离职或请长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拟以7.00元/股的价格向公司143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此,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0年10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3、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公司143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2月21日上市。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为143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了第一个限售期共5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

  5、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为142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了第二个限售期共5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并于2023年2月27日办理完成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758万股。

  6、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1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明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139名激励对象办理75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90元/股调整为5.30元/股,并对3名离职或请长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请长假,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00元/股调整为5.90元/股;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6元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其回购价格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本次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5.90元/股)-2022年度每股派息额(0.60元/股)=5.30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92,077,988股减少为1,592,037,988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相关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同意董事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从5.90元/股调整到5.30元/股。

  2、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或请长假,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对前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上述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以5.30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合计所持4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因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由1,592,077,988股减少至1,592,037,98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592,077,988元减少至1,592,037,98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23年12月14日)起45日内均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半岛综合体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半岛综合体育。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定于2023年12月29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提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其它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或其它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或其它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或其它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因此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股东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则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4)上述材料均要求为原件(除注明复印件外),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会议开始前补交完整。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72”,投票简称为“伟星投票”。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注:1、如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半岛综合体育,则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无效;

  3、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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