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建材Y1 (163943):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半岛一期)(疫情防控债)24年付息公告

公司动态  2024-02-25  浏览次数:



  半岛综合体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债券付息日:2024年 3月 2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行的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年 3月 2日开始支付自 2023年 3月 2日至 2024年 3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债券名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5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 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7.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为 3.6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个基点。

  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本期债券的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0年 3月 2日至 2025年 3月 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半岛,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付息日: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付息日期为 2021年至 2025年间每年的 3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6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36.5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 3月 1日。截至该日收市后半岛,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 3月 2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半岛、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半岛、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半岛,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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